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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02]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规定

  您好,我单位是广州市一家自收自支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事业非法人,因投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现按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整体转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转企改制后的唯一股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纳入广州市国资委统一监管。现已按上级部门批复的改制实施方案完成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请问: 我单位是不是按财资(2017)13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即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企业账务调整,划转国家资本,同时按照财资(2017)13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将评估结果在单位公示,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谢谢,盼复。

  答: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有关规定。

  (一)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清查问题。《通知》第八条规定“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规定逐级上报资产清查报告。主管部门对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第九条规定“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规定报批或备案;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规定执行”。

  (二)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重新分类建账问题。《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按照程序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三)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评估问题。《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综上,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按以下步骤履行规定程序:一是应完成资产清查,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是根据资产清查批复文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三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等请咨询同级财政部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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