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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并走逃(失联),何以不再追征税款
发布时间:[2021/08/14]

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并走逃(失联),何以不再追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箱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354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6月19日,经对注册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东葛社区居委会南300米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张***,电话无法接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16年12月23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购进货物主要为光革面料、面料等,对外开出发票货物品名主要为背包、箱包等,进销未发现严重背离。
  (三)你单位取得青岛海明秦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名称光革面料、面料,金额438637.44元,税额74568.36元,价税合计513205.8元,2015年7、8、10月分别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另取得青岛宇兴通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货物名称光革面料,金额145908.55元,税额24804.45元,价税合计170713元,2015年7月、9月分别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经查你单位银行开户账户信息,与下游企业青岛北本花饰有限公司有交易资金往来,与上游企业青岛海明秦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宇兴通工贸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记录。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应作2015年7月、8月、9月、10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分别为46102.66元、26155.44元、10172.83元及16941.88元,应补缴2015年7月、8月、9月、10月增值税99372.8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城建税6956.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981.18元。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987.46元。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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