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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不改变被执行人纳税人性质,拍卖款项可优先偿还税款
发布时间:[2021/06/20]

法拍不改变被执行人纳税人性质,拍卖款项可优先偿还税款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闽012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录入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连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3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五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决定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夏正希、检察官助理唐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录入员期间,伙同该院副院长顾跃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260000元;被告人李某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075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00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提出:1.对公诉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某以往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在本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部分赃款。另外,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作出量刑适当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鼓楼法院执行局录入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相关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64675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6260000元,被告人李某单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2075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介绍商人金某(另案处理)给鼓楼法院副院长顾跃强认识。被告人李某与顾跃强、金某、费爱国(已判决)经商议约定,由金某全额出资,被告人李某、顾跃强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加快债权资产包对应案件的执行,以获得债权收益。金某答应给予顾跃强40%的利润,给予被告人李某及费爱国各10%的利润。
  2019年1月,顾跃强介绍金某认识了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闽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闽侯支行”)职员雷丽珠(另案处理),顾跃强、金某等人从雷丽珠处了解到“福建天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以下简称“天起资产包”)的情况,得知该资产包正准备挂网拍卖,转让方为民生银行闽侯支行,并已将该债权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该项目受益前景良好。被告人李某等人商议后决定购买天起资产包,并按照原先约定的方案分配利润。在雷丽珠的帮助下,金某以20000000元底价拍得天起资产包,并于同年2月19日在福州中院完成债权转让手续。2019年4月,为确保天起资产包尽快被执行,实现收益最大化,被告人李某、金某等人商议后,通过雷丽珠以民生银行闽侯支行的名义向福州中院申请将执行法院变更为鼓楼法院。其间,顾跃强通过福州中院将该案指定给鼓楼法院执行。同年4月2日,福州中院将案件指定给鼓楼法院。鼓楼法院受理后,顾跃强指使执行局查控组将该案分配给被告人李某所在办案组,并由费爱国配合被告人李某推动执行该案件。在被告人李某及顾跃强、费爱国等人的积极推动下,鼓楼法院分别于同年6月11日、16日,对涉案房产、在建工程及工业用地进行司法拍卖,成交总额为36210960元。同年6月27日,金某申领到鼓楼法院向其发放的执行款31461469.3元。金某申领到执行款后,扣除本金20000000元及相关费用,共获利7600000元。金某按事先约定比例贿送给被告人李某及费爱国各760000元,贿送给顾跃强3040000元,共计4560000元。
  二、2018年8月,王某以其亲戚何某的名义参与鼓楼法院公开拍卖,竞得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xx苑xxx复式房产,已全额支付10021200元价款,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得知需要缴纳增值税300余万元。王某难以接受该笔税款,于是请托被告人李某帮忙。被告人李某向顾跃强介绍了王某的情况,顾跃强告知被告人李某,可以由法院裁定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税款让王某免予缴税,并要求被告人李某按所省税费的一半向王某索取“感谢费”,王某表示愿意给顾跃强等人1000000元好处费,顾跃强表示将从中分200000元给被告人李某,但要求王某先付一半的好处费。不久,顾跃强和被告人李某发现王某实际应缴税费达400余万元,顾跃强要求被告人李某向王某要求增加好处费,王某同意增加200000元好处费。2019年4月初,王某贿送给被告人李某6000**元,被告人李某收取了其中200000元,交给顾跃强400000元。
  2019年4月,王某在顾跃强及被告人李某的建议下,以何某名义向鼓楼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房产的拍卖并退还保证金及尾款。2019年5月8日,在顾跃强、李某的协调、帮助下,鼓楼区税务局致函鼓楼法院,表示王某在鼓楼法院拍得房产的相关税费应从执行款中优先征收。2019年7月,鼓楼法院支持税务局的意见,主张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被执行人需缴纳的税款,并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请求。之后,王某得以顺利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2020年1月,王某又送给被告人李某6000**元,被告人李某收取了其中300000元,交给顾跃强30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索取王某好处费1200000元,其中李某个人从中获取好处费500000元。
  三、2018年,被执行人林某1与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有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在鼓楼法院执行,该案抵押物为林某1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幢别墅,鼓楼法院拟对该别墅进行拍卖。林某1欲拖延执行,待其资金回笼后还款,于是通过曹某(另案处理)请托顾跃强帮忙暂缓执行该案,并表示事成之后会给予感谢,顾跃强予以答应并建议林某1提出执行异议,同时交代经办人对该案暂缓执行。
  2019年初,曹某通过被告人李某帮忙关注林某1被执行案件的情况,并从林某1处要来的100000元现金中拿出6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表示其中10000元作为被告人李某的好处费,另外50000元让被告人李某经手送给顾跃强。2019年5月份,曹某因牵涉“套路贷”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受顾跃强指使先后三次收受林某1好处费各100000元,共计300000元。期间,林某1另外送给被告人李某500**元表示感谢。
  综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林某1好处费300000元。另外,被告人李某个人收受好处费60000元。
  四、福建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超公司”)与债权人招商银行福州五四支行的债务纠纷案件在鼓楼法院执行。2018年9月份的一天,温某通过被告人李某请托顾跃强,希望通过顾跃强帮忙让康超公司的执行案件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指定其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从而优先购买康超公司的债权,顾跃强予以答应。2019年初,温某交给被告人李某好处费200000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交给顾跃强,顾跃强将其中的50000元分给被告人李某。
  五、2017年年底,大地财产保险福建分公司工作人员费某受陈某2委托,代理了林建鼎与福建奎迪特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在鼓楼法院执行,经办法官为刘某,被告人李某为录入员。费某请托被告人李某加快推动该案执行,并许诺给予被告人李某一定的好处费。在被告人李某的帮助下,鼓楼法院顺利拍卖了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费某代理的一方债权人分配到部分执行款。2018年10月,为了感谢被告人李某的帮助和支持,费某送给被告人李某好处费47500元。
  从事涉诉债权资产包生意的陈某2因有多起执行案件在鼓楼法院执行,且数起执行案件由法官刘某经办,2018年底的一天,陈某2向被告人李某了解相关案件的执行情况。被告人李某以房子装修为由,向陈某2借款100000元。陈某2在鼓楼法院附近路边的车上,交给被告人李某1000**元现金。当时陈某2有一个执行案件由刘某和被告人李某负责,该案尚有几十万元利息款未执行,陈某2为了尽快实现该部分债权,多次催促被告人李某尽快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明确表示,若该案利息款执行到位,被告人李某向陈某2借的100000元就不用还了。被告人李某在无正当理由且有能力归还陈某2借款的情况下,至案发前仍未归还该1000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留置期间向连江县监察委员会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线索,经查证部分属实。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50000元。同月20日,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50000元。以上款项均由连江县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相关执行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64675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受贿金额达6260000元,单独受贿金额达207500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517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索贿数额达1300000元,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向连江县监察委员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部分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连江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11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何吾勇
  人民陪审员  曾玉琴
  人民陪审员  林 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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