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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利用政府招商引资税费返还奖励政策虚开发票获利被抓!
发布时间:[2022/02/28]

代理记账公司利用政府招商引资税费返还奖励政策虚开发票获利被抓!

  据融检三部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显示,2019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经共同策划利用政府招商引资退税奖励政策获利后,被告人董某某提议可以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财务公司进行买卖发票的业务,被告人高某某表示同意。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到上海与张某某谈妥合作事宜,商定通过张某某的上海**财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为顺利开展利用政府招商引资退税政策获利事宜,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又拉拢被告人施某甲、同案人施某乙、黄某某、叶某某(以上4人均另案处理)入股,共同在宁德市古田县开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董某某还找来被告人陈某丙为****公司租用办公室、购买办公设备等进行前期筹备工作。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出面代表****公司与古田县**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即乡长陈某丁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引进相关企业的群体或人员入住古田县,并在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设立相关工商实体;还约定****公司所引进并依法设立的上述工商实体在2019年底止为古田县增加地方级税收3500万元以上,总收入约7000万元以上,古田县**乡人民政府则按月支付给****公司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即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收入)的60%的“优惠政策奖励奖金”,由****公司按月汇总所引进的工商实体缴税情况,**乡人民政府向县级申请税后分成补助,于次月底前向****公司支付“优惠政策奖励奖金”。之后,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雇佣被告人卓某某、施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为****公司员工,以5000元人民币办理一套公司对公账户六件套(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三章、单位结算卡等)和一张私人银行卡的价格,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通过同案人李某某、林某甲、孙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招揽同案人凌某某(另案处理)等80余人到古田注册公司137家,并通过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帮助办理对公账户六件套137套。之后,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再将上述办理的对公账户六件套137套及对应的法人私人银行卡以每套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卖给上海**财务公司,同时与上海**财务公司合作,以上述注册的137家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古田县政府退税约100万元。办理对公账户六件套的具体流程如下:
  同案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招揽有转卖注册公司相关材料意向的人员并收集身份证原件后,寄给****公司的雷某某签收。雷某某将收到的身份证原件交给古田***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田***公司)的施某甲、施某丙(另案处理)代办营业执照等公司注册材料和税务注册等,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审批出证后,次日通知法人入住古田的宾馆,再由****公司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带着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和法人到银行办理单位结算卡,同时各法人还需另提供一张法人名下的私人银行卡给****公司。之后,****公司人员将法人办好的单位结算卡连同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法人私人银行卡带回****公司,再由雷某某将上述办好的一套材料寄给上海**财务公司。其中,被告人卓某某联系同案人李某某介绍的凌某某等四十余人以凌某某等人名义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单位结算卡等对公账户六件套及私人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给上海**财务公司使用。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协助被告人董某某、高某某在古田税务大厅注册公司11家。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司上班,为****公司组织的法人办理税务材料进行沟通、协调、办手续。2019年11月,同案人施某乙、叶某某又以其二人的福州**财务公司入股55%在古田成立古田***公司,安排被告人施某甲以占股45%的形式作为古田***公司负责人,每个月由福州**财务公司发放4500元人民币工资给被告人施某甲。之后,古田***公司以每年收取2400元代理记账费的方式入驻****公司,由被告人施某甲等人负责为****公司招揽的人员注册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和报税手续,共计注册公司90多家,并代理报税1000多万元人民币。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乙经被告人卓某某引荐后到被告人董某某控股的福建**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就职,任公司财务总监,每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2019年11月,因古田****公司人手不足,被告人陈某乙被被告人董某某指派到古田****公司帮忙公司运营,负责公司的账目审核、日常费用核算,偶尔负责接送注册企业的法人到各银行网点办理单位结算卡等事宜。被告人陈某乙至2019年12月初回到福建**集团管理有限公司为止,共接送注册企业的法人4-5次、8-9人。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丙帮助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等人寻找代办注册****公司资源、办公地点租赁、办公设备采购、卫生打扫等事宜,后在****公司上班,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负责处理被告人董某某临时交办的人员接送、后勤伙食等事宜。截止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丙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接送注册企业的法人到各银行网点办理单位结算卡2次、10余人。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卓某某、陈某甲在南平市延平区**KTV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福州鼓楼区***园*号楼**室被侦查人员抓获;2020年9月17日、18日、28日,被告人施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分别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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