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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雨财务在受托处理浙江JA纺织有限公司清算中发现公司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及个人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那么公司如何取得入账合法凭证形式?股东和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政策呢?
发布时间:[2021/01/15]

案例:微雨财务在受托处理浙江JA纺织有限公司清算中发现公司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及个人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那么公司如何取得入账合法凭证形式?股东和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政策呢?

这个案例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公司无论是向自然人股东还是向其他自然人(个人)有偿借款,一年支付付一次利息,如果金额小于10万元,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内部凭证(借款协议,付款凭证等)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收到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收入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这里不讨论代扣代缴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虽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法律意义上和个体工商户是不一样的,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则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即最高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不适用增值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优惠政策。因此,个人借款每次所收取的利息如果超过500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因为超过起征点,也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公司应当取得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第三条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微雨财务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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